食品廣告違規~小心!別誤觸傷荷包
網路上的食品販售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,各式美食琳瑯滿目,但隨之而來的是一波波誇張、聳動的廣告詞句,以及使用前後驚人效果改變的圖片,讓消費者難以分辨真實與虛偽。我們提醒您,這些廣告可能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,違者將面臨不輕的罰鍰,甚至涉及醫療效能的宣稱更可能面臨高額罰款。
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,若廣告詞句涉及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,罰鍰範圍將達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,而若是牽涉到醫療效能,罰款更可達新台幣60萬到500萬元。因此,網路販售業者在刊登廣告前務必謹慎,避免使用違法詞句,以免遭受法律制裁。
我們特別提醒您,若食品廣告聲稱具有改變生理功能、外觀或涉及五官臟器等效果,很可能已經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。同樣地,宣稱能預防、改善、治療疾病,引用衛生福利部相關公文文號或典籍內容等,已被視為涉及醫療效能。我們呼籲所有網路販售業者應確保廣告詞句合法合規,以免因此受罰。
你不可不知道的事
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」
考量客觀環境、相關法令的變遷,原「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、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」已不敷使用,故食品藥物管理局參考美、日等國管理情形,彙集衛生單位、業界、學界等各方意見,訂定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」,並自101年9月28日公告生效。
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」主要修訂重點含括: 一、增列業者常誤用之違規例句,如: 化瘀、纖體(瘦身)。二、刪除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之通常可使用之例句(減少疲勞感、延年益壽)與過於誇大之用語(青春永駐、青春源頭、使小便順暢)。三、增列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」,並將此項目用語口語化。
為修訂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」,食品藥物管理局綜合各縣市衛生局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、新聞局(現文化部)、各傳播媒體公協會、各食品業者及進出口貿易公協會所提供之相關意見,透過「健康食品申請與審查作業改進方案座談會議」與營養界專家學者研議認定表之修訂,並召開2次「食品廣告標示審查諮議會」邀集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,廣泛討論修訂內容。
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」相關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查詢或下載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Content.aspx?sid=1691。
(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 101-10-05)
健康食品正確知
國人養生保健風氣日盛,各類標榜調節生理機能、補充營養等產品因應而生,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與消費權益,我國從88年開始,施行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,以規範標榜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。
「健康食品」是經由實質的科學證據證實有「保健功效」,並標示或可廣告具有該功效。衛生福利部已建立健康食品的審查制度,食品經過科學佐證產品的安全性、保健功效及安定性,才能申請認可為「健康食品」。
目前健康食品可以宣稱的保健功效項目共有13項,包括調節血脂、胃腸功能改善、護肝、免疫調節、骨質保健、不易形成體脂肪、抗疲勞、輔助調整過敏體質、調節血糖、延緩衰老、牙齒保健、促進鐵吸收、輔助調節血壓。
截至109年2月10日已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457張(個案審查387張,規格標準70張)。經個案審查通過之產品以功效項數統計,依序以具調節血脂者104件、胃腸功能改善者83件、護肝者54件、調節免疫者52件,為前4大主要產品,佔所核准功效項數6成以上。
衛生福利部訂有完整的健康食品管理制度,產品在上市前,須先經過安全性、功效性、安定性、衛生品質等試驗,製造工廠須符合GMP、必須依法標示等,上市後,還有工廠查核及後市場抽驗等管制措施,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與品質,保障消費大眾的權益。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一步提醒消費大眾,對於健康食品保健功效的正確認知,健康食品是可以宣稱保健功效的食品,本質仍為食品,非藥品,保健功效並不等同醫療效能,並應依建議攝取量食用,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食用安全。
(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署 109-02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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